三是资源配置领域上的联系与差异。公共财政与开发性金融都是政府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重要方式,但在“准公共品”上的侧重领域有所不同。财政更为侧重提供纯公共产品,而开发性金融提供比较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需要运用商业化模式管理。然而,两者之间的区分又不是截然分明的,往往有重合、交叉。概略地说,整个社会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品、私人品,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品。随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动,这条“光谱”上各个部分的边界,是有弹性的和可漂移的。现阶段,我国“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支柱性产业)、公益性项目、高风险项目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领域,是公共财政与开发性金融投资范围交叉最为集中的领域。
综上所述,开发性金融与公共财政之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措、资源配置等方面,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内外实践表明,协调好开发性金融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促进两者良性互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金融两种手段在配置和调节社会资源中的积极作用。
开发性金融是为弥补市场缺损和制度落后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法国早在1816年就成立了国家储蓄基金带有开发性金融特色的金融机构,但开发性金融真正开始引起世人关注和蓬勃发展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考察国外开发性金融发展历程时,经验认为,开发性金融在消除垄断性市场结构、弥补具有外在经济的企业资金需求、为弥补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培育长期资金市场等方面,均在不同时期通过不同方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通过开发性金融提供的贷款,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可能性;通过开发性金融的低利性,可以缓解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通过开发性金融的资金投向,可以保护农业,促进夕阳产业的结构调整,加快丧失竞争力的产业以及结构调整中不景气产业的重组;特殊时期,开发性金融还可以发挥应对经济危机的作用,通过提供金融支持对经济恢复作出贡献,通过支持能源供应和能源保护应对全球性能源危机。总结、借鉴国内外开发性金融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我国开发性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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