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中,占比在减少的只有券商,它在2004-2006间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是递减的,2007年即使在绝对数上是增加的,但是相对数上也是减少的。所有机构投资者中保持份额最大的,对我国资本市场影响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是基金,在2004-2007年之间占比都保持在80%以上,特别是在2007年,绝对数增加量很大。也就是说,从我国机构投资者市场逐步规范和壮大的过程中,基金一直保持了45的绝对占比,这也是与美国机构投资者“三分天下”(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共同基金)的最大不同。
这说明,与基金相比,其他类型机构投资者进入股票市场的资金量少,市场影响较小。第一,与成熟市场相比,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第二、保险资金实际投资于资产市场的资产规模偏小,占整个保险资金的比例较小。
3.公司持股机构化程度的差异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发生了明显转变,开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导致这一变化最为显著的一个因素是股权投资的机构化,即以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所占份额不断上升,逐渐代替个人成为资本市场上主导性的投资主体。近几十年来,机构投资者在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中的整体持股比例一直在持续而快速地增长,至今,美英等国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已经接近50%。据Brancato(1998)统计,到1996年,美国最大的25家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占全美股票市场份额的16.7%。当前美国大公司的大股东72%是机构投资者,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20世纪90年代初期,机构投资者控制了美国全国大中型公司40%的普通股,其中,养老基金所占的份额最大,拥有美国所有股份的30%。虽然由于法律的限制,以及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机构投资者奉行分散投资的原则,但由于其资产总量过于庞大,不可能轻松地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机构投资者要想从一个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是很困难的,因为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太多,很难在不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退出(Black,1998)。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