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的统称,一般应包括专业经营信托的机构和兼营信托的机构。由于目前我国仍没有出台信托业法,只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因此,为便于课题研究,本报告所称的信托业,是指在我国依照信托相关法规设立的专业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信托公司的统称;本报告所称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解放前和建国初期我国曾存在一些金融信托机构,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陆续停办。1978年,信托公司再度出现,但由于行业定位不清,信托业内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信托业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到2003年第五次整顿结束,全国取得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只有59家,其中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出现了无法兑付的债务危机,目前被监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重新修订后的“两规”,对信托行业提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重新换发金融许可证的要求,业内视之为第六次全行业整顿。
历经三十年的坎坷与曲折,经过六次全行业的清理整顿,信托业逐渐明确了行业定位。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特殊的交易结构造就了信托行业鲜明的经营特色和专属优势。《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后,各信托公司通过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以及产品创新大力拓展信托业务的经营,信托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以资金信托为主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由于资金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大,信托产品类型的推陈出新,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也随之逐渐提升。但随着金融分业逐渐向金融混业转变以及金融管制的逐渐放松,信托业相对于其他金融产业在制度上的优势将不再明显。这种明显的变化,要求信托业必须全力塑造主营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增强竞争实力。另外,在信托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信托公司两级分化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缺乏风险管理基础的信托公司极有可能面临生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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