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同样是指有偿提供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进口货物”即申报进入我国境内的货物。
在具体实务中,税法将一些特殊情况也列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指一些货物的转移、使用或无偿转让行为,虽没有取得相关的销售收入,但是视同正常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重大问题。
划分标准: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2.1.2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企业会计核算体制健全程度的差异,又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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