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内容简介:在WTO框架下,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规则解释的专有权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严格规定,其解释权受到规则的严格制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活跃。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解释权时所持的政策倾向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不同的政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选择何种原则解释规则,而不同原则的应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因此,《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选取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作为研究的论题,分析WTO体系下的“宪政”结构、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方面,这有利于避免绝对的司法克制主义未能有效解决争端或减损申诉方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对少数案件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关注,有利于成员方在应对WTO争端时采取审慎、积极的态度,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进行的越权解释行为提高警觉,避免其对经济主权的侵蚀。全书分为前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三个部分。
第一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规则”。本章分析了WTO协定对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法律解释中的应用,为探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倾向作必要的铺垫。
第二章为“司法克制主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本章从WTO组织架构的安排人手,分析司法克制主义在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解释中对WTO规则予以了充分的尊重,通过不同解释方法的结合应用,以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并审慎地避免超越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
第三章为“司法能动主义——WTO争端解决中出现的新倾向”。本章主要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某些案件的裁决出发,认为这些裁决澄清了WTO规则的模糊之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谈判的进程。
第四章为“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WTO制度的博弈分析”。本章首先将WTO争端解决机构与欧洲法院、国际法院裁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比较,指出较之欧洲法院、国际法院在司法造法上的活跃,WTO争端解决机构除了在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外,其司法能动性被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以避免超出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要求的“不得增加或减损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限度。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解释哲学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主导,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其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此外,针对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本章提出了克制WTO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方案。
第五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随着参与的WTO争端的增多,中国应加强对GATT/WTO既往案例的研究,以利于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保护中国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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