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标准》、《造林模型》、《苗圃技术管理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和《主要造林树种种源区》等有关技术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施工,项目造林要做到适地适树、科学整地、合理密植、精心栽植,确保施工质量。项目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施工工序分阶段、分层次进行检查验收。首先由造林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对造林单位逐地块、逐小班进行面积核实和造林质量验收,并按规定编写年度自查报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项目县(市、区)提交的自查报告,按照上报造林面积的10%~15%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推算各县(市、区)合格造林面积,同时编写省级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分别报省财政厅、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并以该报告的结果作为最终报账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科技推广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各项目市、县(市、区)根据省林业厅的项目科技推广计划,完成本地区科技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和造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世行项目管理中心制定的《林业持续发展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省、市、县(市、区)项目办公室必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环保工作。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项目县(市、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通过国家林业局世行项目管理中心统一采购的种子、化肥、设备、车辆等由各项目县(市、区)上报采购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省林业厅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国家林业局,其他在国内采购的土建工程、苗圃设备等,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采购办法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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