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br>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br>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br>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br>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如果超过,则为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保证履行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br>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br> 付款人依法支付票据金额者,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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