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劳资和谐的动力:从拒绝国家转向接受国家<br> 尽管早在1870年,皮尔格拉姆就曾寄希望于国家成为社会行动的承担者,但是直到19、20世纪之交,无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的天主教社会思想家,仍然坚守教会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体。保守派温特霍斯特(LudwigWindthorst)认为,国家没有权力确定劳资关系;自由派赫特林则反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国家不应该出现在社会不愿意它出现的地方”①。不过1891年的教谕却肯定了国家干预的正确方向,而且俾斯麦的社会政策确实也起到了显著效果,这让不少天主教社会思想家感到国家的重要性。例如前文提到的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代表佩施便强调了国家的主体作用。他认为,国家有权引导社会生产与分配。1933年,天主教神学家奥托·席林(ottoSchelling)发表《天主教经济伦理学》一书,提出“针对自私自利经济的危险,国家能够,而且应该使其他动机和观点发挥作用,首先使公共福利的正义性发挥作用”②。与此同时,大量天主教政治家直接参与到国家的劳工立法中,如魏玛时期担任劳动部长长达10年之久的海因里希·布劳恩斯就出身于基督教工会。在他任内,劳动部出台了多项法令,鼓励与维持了劳资和谐局面;联邦德国初期,阿登纳政府的劳动部长安东·施托希(AntonStorch)也是天主教工会运动的同情者,他多次促成劳资谈判。这表明,天主教社会思想家逐渐肯定了国家的作用。<br> 综上所述,天主教的社会理论虽然因时而异,但是大体上确立了“社会伙伴关系”的思想基础之一,亦即提出:劳资矛盾是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以现代结社方式为前提;其目标是实现企业内部的劳资平等;国家将保障劳资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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