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用于零星开支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开户银行对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标准为开户单位可以保留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15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确因经济活动变化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核后调整。
(3)不准坐支库存现金。开户单位支付库存现金,可以支用库存现金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其库存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确因特殊原因须坐支库存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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