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一种发展模式强调企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
这种发展模式认为,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应当是企业。在一些地方,大公司进入农业,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直接雇工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相联系的是从事农业的主体由家庭经营转为雇佣工人,有些地方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
这种发展模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公司或者工商资本能否进入农业。针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出现的问题,2001年中共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注:2002年1 1月,《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该文件),运用了较有弹性的政策语言,提出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同时还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答记者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人民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2版),实际上是以中央精神的形式对《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纠偏。而一个月之后,《人民日报》又报道和赞扬了福建省惠安县“走马埭农业示范区”大公司参与土地经营,“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人民日报》2002年2月1 1日第2版)。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利弊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定论。
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提出“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决定》并审慎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没有涉及公司进入农业承包农民土地的问题。
在现实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在各地看到的往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新模式,走的是一条兼容性较强的道路。与之相关的政策也较有包容性和弹性,不把话说死说绝,而是留出较大的政策空间,允许各种模式来试验,由实践来检验,这与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渐进式的改革道路的思路和做法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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