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给劳动力支付报酬,是在它按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发挥作用以后,例如每周的周末。因此,到处都是工人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预付给资本家;工人在得到买者支付的劳动力价格以前,就让买者消费他的劳动力,因此,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这种信贷不是什么臆想,这不仅为贷方碰到资本家破产时失掉工资所证明,而且也为一系列经常的影响所证明”①。<br> 工人的人力资本收益权主要通过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具体形式来实现。收益权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结果。<br> 就工资问题而言,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准确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时,就出现了常见的工人工资公共领域问题。同时,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工人首先向雇主支付了自己的人力资本,雇主在工人的人力资本阶段性使用后,再向工人支付工资。时间上的中间地带,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即使在劳动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工人的工资在真正兑现之前,仍然处于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公共领域,能否实现收益权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为雇主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br> 而奖金的公共领域问题更为复杂。首先,奖金无法在劳动合同中事先规定。因为奖金受企业业绩和工人业绩双重的影响,不可能事先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无法规定奖金数额、发放形式和时间等。这也为雇主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工人的业绩难以准确衡量,导致奖金在事后也难以准确界定。这是因为,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联合生产,联合生产的基本特征是:(1)使用两类生产要素: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2)联合生产的产出大于各要素分产出之和;(3)各生产要素对联合生产的贡献,通常无法直接观察(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即企业的产出可以看做是一种“集体产品”,是团队成员联合投入与联合产出的结果。这种“集体产品”显然是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的,因为在团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队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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