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南·罗萨斯对中止混合协定时欧共体和成员国的权能划分曾有这样的论述:“如果是部分中止协定的问题,而该问题只影响协定中欧共体权能部分,则毫无疑问可以在欧盟理事会决定的基础上中止协定,此时无需成员国的另外决定。如果中止影响到整个混合协定,或者是那些属于成员国权能的部分——以及在终止或退出的极端情形下——后者(指成员国)的参与将成为议题。”①按照罗萨斯的逻辑,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何者有权对违反“人权条款”的行为作出反应将取决于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某措施属于欧共体权能领域,则要求欧共体作出决定;反之,则由成员国在其权能领域之内作出决定。欧共体和成员国各自的权能决定了何者有权采取具体的措施。如果由于协定中某部分内容在欧共体权能之外而要求成员国参与的话,那必然意味着欧共体缺乏中止/终止该部分协定的权能。依此类推,这同样适用于其他措施。例如,欧共体无权决定中止军事合作以作为对第三国违反“人权条款”的限制性措施。这是因为,建立和中止与第三国的军事合作毫无疑问不属于欧共体的权能领域。<br> 但是,罗萨斯的观点显然忽视了这样一个细节:在实践中,国际协定中的具体条款究竟属于欧共体权能领域,抑或成员国权能领域,这是不容易清晰界定的。②“人权条款”就是典型。欧盟内部迄今未对人权的权能属性作出界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