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法院对何种国际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其出发点大致与法国法一样,即其国籍不是以法院的司法权限作为依据。一般而言,只要被告是意大利人,则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但对法院的管辖权,《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作出相应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4条,该条要求在意大利对外国人提起诉讼且法院可能受理的案件中,一定要有本地因素,如外国被告在意大利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有财产或涉诉案件与正在意大利进行的诉讼有关、外国人所在国与意大利在民事诉讼中有互惠协议等。由此可见,意大利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虽吸纳的是国籍原则,但也对该原则的适用施以了一定限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受理时进行初步审核,进而确定法院受理后的程序。
西班牙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原则与上述两个国家有所不同,其类似于德国的管辖权制度,其确定涉诉案件的管辖标准并非是国籍原则,而是内国地域原则,也即出于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其主要法律是1985年的《司法组织法》以及1994年修订的《组织法》。根据1994年《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是否是西班牙国籍,均可以到西班牙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有两个限制,一是涉诉案件发生西班牙境内;二是涉讼案件应当符合《司法组织法》以及西班牙所签订的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此外,依据西班牙的法律规定,西班牙法院在争议标的是债务且有利于西班牙公民履行的情形下、争议标的产生于西班牙、争议标的是西班牙的财产等情形下对上述案件享有管辖权。从上可得知,西班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与国籍原则具有紧密联系的不是涉诉案件的当事人,而是争议标的。
比利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也有较明晰的规定,且原则和具体规定与西班牙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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