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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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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欧洲联盟基础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2500198
  • 作      者:
    欧洲联盟官方出版局编
  • 出 版 社 :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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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明忠,毕业于北京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执教于外交学院  中国首任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法院仲裁员,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特别仲裁法庭仲裁员,2008年北京奥运会BOB紧急仲裁庭中方指定仲裁员,2007年至2009年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著有《选择和平还是战争——关于欧洲联盟理想与实践的研究报告》,《欧共体基础法》、《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法典》(三卷本)和《欧洲联盟基础法》的译者,论文代表作有《台湾不能成为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理由》、《国际法是法》、《国际法是契约性质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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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欧洲联盟基础法》内容包括了里斯本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转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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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总务理事会负责欧洲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并为欧洲理事会会议的后续行动提供保证。总务理事会应为此目的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和委员会保持联系。
  外交部长理事会根据欧洲理事会所确定的战略方针决定联盟的对外行动并保证联盟行动的一致性。
  7.一个由各成员国常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8.当理事会审议并投票表决一项立法文件草案时,理事会会议应公开举行。为此,理事会的每一次会议均应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审议联盟的立法文件,另一部分用来处理联盟的非立法性质的事务。
  9.除外交部长理事会的主席外,理事会其他构成形式的主席应由各成员国在理事会的代表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轮换制度并按照根据欧洲联盟运转条约第二百零一条B所规定的条件轮流担任。
  十八、插入第九条D
  第九条D
  1.委员会捍卫联盟的共同利益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主动行动。委员会应确保对本两项条约的实施并确保对联盟各机构依照本两项条约而制定的措施的实施。委员会在欧洲联盟法院的监督下负责监督对联盟法律的执行。委员会执行预算并管理项目。委员会根据本两项条约所规定的条件行使协调、执行和管理职权。除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本两项条约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委员会对外代表联盟。委员会通过起草联盟的年度和多年计划而为实现缔结机构间协定作出贡献。
  2.除本两项条约另有相反的规定外,联盟只有根据委员会的提案才能制定有关的立法文件。联盟的其他文件也应当根据委员会的提案予以制定,只要本两项条约有此规定。
  3.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委员会成员应从那些具有全面能力和献身欧洲精神并能保证独立的人员中挑选。
  委员会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在不损害第九条E第二款的前提下,委员会成员既不请求也不接受来自任何政府、机构、组织、部门或实体的指示。委员会成员应避免任何与其职务或与其执行任务不相容的行为。
  4.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这一期间被任命的包括委员会主席和作为委员会副主席之一的联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在内的委员会应按照每一个成员国一名国民的原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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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里斯本条约
一、条约正文
序言
对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修改
第一条
第二条
最后条款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二、议定书
三、里斯本条约附件
四、最后文件
五、会议所通过的声明
六、会议记录在案的声明

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转条约
(经里斯本条约修改后的合并文本)
欧洲联盟条约
序言
第一编 共同条款
第二编 关于民主原则的条款
第三编 机构条款
第四编 关于更紧密合作的条款
第五编 关于对外行动的一般条款和关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特别条款
第六编 最后条款

欧洲联盟运转条约
序言
第一部分原则
第二部分非歧视和联盟公民
第三部分联盟的内部政策和行动
第四部分海外国家和领地与联盟的联系
第五部分联盟的对外行动
第六部分机构和财政条款
第七部分一般及最后条款
议定书
附件
附入《里斯本条约》最后文件的声明㈨
相等条款对照表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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