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8)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以及有权以自己名义缔结国际协议,这一原则在《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当中得到了更加详细的发挥。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XI章规定香港有权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单独地协商与缔结它自己的国际协议。
《中英联合声明》特别指出,香港在回归中国之前所缔结的国际协议仍然继续有效。
关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缔结的各种国际协议,附件一第XI章规定它们对香港的适用条件是:“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换言之,《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各种国际协定在1997年后并不能自动适用于香港。相反,这些协定只有在中国政府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并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后,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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