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客观性不仅包含物证自身必须是真实的。即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还要考虑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因时间、条件、提取方式、检验手段的变化而对物证真实性的影响。
比如,衣服上的血迹沾水成分破坏,被化学药品接触过的作案工具生锈辨不清刀痕,污染、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这些外形的变化、存在方式的变化、物质属性的变化毫无疑问都会影响到物证的客观性。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一个重要的辩护观点就是现场发现的血迹无法排除人为制造的怀疑。办案警长佛尔曼取得辛普森的血样后,并未直接交付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去了案发现场。而且,为辛普森提取血样的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从辛普森身上抽取的血样为7.9~8.7毫升。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剩下1.4~2.2毫升的血样不翼而飞。被告人的血样被佛尔曼带到现场及血样数量的减少,动摇了物证的客观性。结合警长佛尔曼要求行使沉默权的行为和侦查程序的严重违法,辛普森案的有罪指控最终被动摇。
其次要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即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物证的存在是客观的,但物证自己不能完成证明任务,其证明作用必然是与一定的人的行为相联系。物证的发现、采集、转移,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物证都要与人的行为接触。物证是谁提供或发现的?在案发现场的哪个区域发现的?在什么时候发现的?发现后,谁以什么样的方式采集?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或清单:笔录或清单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名,若没有签名是否注明原因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律师审查物证时考虑的。
如公诉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中,用以证明被告人在场的关键证据是一块在现场发现的嚼过的口香糖,侦查人员从口香糖上提取了牙印,经和被告人的牙印比对,确属同一人。
展开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我的概念中,罗力彦是两个人:一个是为大家了解的律师罗力彦,出手接下的都是风高浪急万众瞩目的大案,铁肩担当道义,铸就不少传奇。另一个是我的罗姐姐,生活中会穿花格裤子、戴椰子壳玩具手表、常常笑得两眼弯弯。跟她交往日子长了就会明白,没有这份天地正道的担当,她的快乐不会这么底气十足;没有这份明亮的天真,她对律师这一事业也不会如此的勤奋和执著。
——于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是看到的第一本刑辩女律师的执业手记,罗力彦律师如同一支饱蘸知识和经验墨汁的毛笔,在社会的司法条案上奋笔挥毫,有些案件办得如宽能走马的泼墨大写意,豪放大气;有些案件在证据细节上如同密不容针的工笔小雕技,细致入微。在刚、柔、锐、钝之间体现的是刑辩律师的探索与思考,用一个刑辩女律师的精、气、神写就了法、理、情!
——钱列阳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