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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804717
  • 作      者:
    李鸣著
  • 出 版 社 :
    九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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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日:“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新中国民族法制自1949年启程,迄今已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按照中国传统纪年的方式,六十年-个甲子,六十年一次轮回。逝者尚可抚,来者尤可追。过去六十年的民族法制有许多地方值得留恋、值得回味、值得珍惜、值得推崇,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总结和反思。但回顾过去,是为了立足现在,更是为了信心十足地面向未来。现实的民族问题需要我们依法去解决,未来的民族法制需要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和不断完善。我们坚信:既然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已经上路,就更应该毫不动摇、步伐坚定地勇往直前,去谱写新的历史篇章,去迎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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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国民族》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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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族问题是长久萦绕于多民族的中华大地的古老政治活题,民主法制则是人类迈向更高层次文明的国家治理方略,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泱泱中华运用法治文明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60多年的民族法制之路并不平坦,其间有沉寂,有辉煌;有曲折,有成就;有教训,有经验;有遗憾,有欣慰。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新中国民族法制历程的学术专著,《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以史实和资料为依据,细致描述了不同历史阶段民族法制的社会背景、历史进程、立法建构与实施评述,揭示其中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在汲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系统思考和前瞻性预测。这对于繁荣民族法学,促进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指导变革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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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一,1959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9月16目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二次会议批准《西藏地区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组织章程》。《章程》分总则、会员、组织、会议、经费及其他等五章,共二十条。明确指出:农民协会或农牧民协会为农奴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在组织全体农牧民,有步骤地实行民主改革,发展农牧业生产,改善农牧民生活;在农牧民中进行爱国反帝和人民民主以及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实现人民民主的权利,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团结各阶层人民,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贯彻执行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并对会员资格、会员的权利义务,农民协会纪律、组织性质、构成形式、委员任期,农民协会会议、经费作了具体规定。
  其二,1959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9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二次会议批准《西藏地区减租减息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关于减租、关于减息、附则等四章,共十五条。指出:为适应人民当前要求,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并为土地改革奠定基础,特颁布本办法。规定:一切未参加叛乱的领主出租之土地,一律按本办法实行减租;地租一律于农产物收获后缴纳,不得预先收租,并取消一切额外剥削;减租自一九五九年实行,一九五八年以前的钱租,一律免交;解放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改为雇工关系;参加叛乱的领主的土地,由政府没收,今年实行“谁种谁收”的政策等等。通过减租减息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充分扶助农民,减少剥削,使农民获得实际利益;另一方面,确认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债主的债权,使领主和债主的合法利益也有保障。从而调整了西藏地区农民与领主的关系,严厉打击参加叛乱的领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维护西藏的安定,共同推进西藏的民主改革。
  各地为解决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制定的地方法规,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宪法》赋予的帮助和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增强民族地区各民族的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自治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立法方面的自治权,这是一种法定的自治权。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的单行法规。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论是单行法规,还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规范型的法律文件,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自治立法的成果。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了一批单行法规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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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
四、新中国民族法制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五、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编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1949-1996)
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立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社会前提
一、维护新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
二、疏通民族关系,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互相认可
三、明确民族身份,使少数民族成为权利主体
四、变革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结构,废除剥削制度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制度渊源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理论和政策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
二、端正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三、突出民族法制的两个中心任务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五、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政策
一、民族政治统一政策
二、民族经济发展政策
三、民族文化繁荣政策
四、民族纠纷积极调处政策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初步创立(1949-1957)
一、创建民族权力机关和民族法制工作机制
二、新中国民族法制初创阶段的民族立法
三、“宪法”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施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曲折发展(1957-1996)
一、新中国民族法制萧条阶段的民族立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族法制的立法原则
一、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四、民族团结原则
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法律层次
一、宪法
二、国家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地方立法
五、自治立法
第三节 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参政的权利
三、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四、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五、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六、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成就
一、民族法制的法律地位十分突出
二、民族法制形式多种多样
三、民族法制观念逐步形成
四、民族法制的适用开始展开
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作用逐渐显现
六、民族法制在解决重大历史问题取得突破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过于依赖民族政策导致民族法制建设进展不畅
二、民族实体权利法律保障未完全到位
三、民族法制体系尚未形成
四、民族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和监督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五、民族法制学术探讨较为沉寂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有益的启示
一、民族法制必须因地制宜、缘俗而治
二、民族法制必须慎重稳进
三、民族法制必须协调与民族政策的关系
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是民族法制的首要任务
五、切实推进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制化
六、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七、促进民族文化繁荣昌盛而魅力永存

第二编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法制(1966-1976)
第六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法制的瘫痪
第一节 民族理论出现偏差,
一、“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由来
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提
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文革”时期民族理论评议
第二节 民族政策出现混乱
一、大破坏阶段(1966-1971)
二、开始缓解阶段(1972-1976)
第三节 民族法制遭到破坏
一、自治机关丧失功能
二、民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三、民族法制缺失的深刻教训

第三编 新时期的民族法制(1976-2009)
第七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进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二、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建设
三、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节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新时期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
二、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成就
第三节 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
一、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新起点
二、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
三、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的不平衡性
四:民族地区文化变迁的前景

第八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文革”后民族法制的恢复与重建(1976-1984)
一、民族工作的全面拨乱反正
二、民族法制的恢复
三、“82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民族法制的发展(1984-2001)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民族法制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民族法制的创新(2001-2009)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各项民族法制事业的不断完善

第九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
第一节 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
第十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的实践
结语新中国民族法制成就与展望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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