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通过宝坻档案研究了清代的“兄弟争产”和妇女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他发现:在诉讼案件的生成原因和州县的审断两方面,都明显表现出家庭伦理规范的影响。尽管这类诉讼主要是对利益的追求,但地方官司法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是律例,州县审断中将“血缘亲情与家庭伦理的理解发挥到极致”,在审理兄弟争产的案件中,通过“兄弟自省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的解决”是州县审断中采取的重要方式。在诉讼形成、解决的过程中,国家强制力和民间社会的自我维护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国家立法条款缺乏时,州县官对待民事诉讼常采取“典有明文,事有权宜”的审判原则。
徐忠明对州县审断的依据、动机、心态和关怀,都有所涉猎,其使用的材料包括地方志、明清笔记、文学作品等,无论从研究的深度或广度而言,他都颇有建树。徐忠明认为,尽管传统中国社会存在着“无讼与教化的社会”理想,却面临着“好讼与健讼的社会”现实 “即使州县衙门以‘息讼’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也非仅仅出于道德与无讼方面的考量,更有可能是因为司法资源的匮乏,乃至司法官员的懈怠。”结果,明清社会已经出现“诉讼爆炸”的景象。
在各类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和司法官员关心的焦点”,是“如何‘摆平理顺’纠纷,怎样‘和息’案件”。因此,“只有在所有调解全都失效的情况下,法律才会成为司法官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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