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刑法违法性;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与刑法违法性结合在一起,就无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即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脱离刑法违法性而独立存在。进一步而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之间表现为内容与形式、征表与被征表的关系,两者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存在的,之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犯罪的特征,就是因为两者单独都不能从根本上来界定犯罪,尽管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是刑法违法性,但是,刑法违法性本身只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征表而已,或者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上的犯罪,刑法违法性是形式上的犯罪。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对有人提出的犯罪一特征说(刑事违法性说),作者不敢苟同。
理清了刑法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辩证关系之后,对于犯罪的特征,笔者主张应当有新的理解与新的表述:犯罪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征:(1)在立法阶段,犯罪只有一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谓犯罪的立法特征,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化的根据;(2)在司法阶段,犯罪也只有一个特征——刑事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换言之。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只能根据刑法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罪犯,只能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决定;(3)那么,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不是犯罪的特征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有少量犯罪通过定罪免刑的方式来处理,但绝大多数犯罪仍然是通过刑罚手段来处理的。因此,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一般)特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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