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典的出发点是受心理强制而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按照紧急避险规则来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即使在身体受到强制时,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紧急避险方案,这方面它与心理强制没有任何区别。”①而俄罗斯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紧急避险则严格按照优越利益的原则给予评价和衡量,认为“如果造成的损害显然与构成威胁的危险以及排除危险时的情况不相当,当对上述利益造成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防止的损害时,则认为是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只有在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对超过紧急避险限度承担刑事责任。”②
(2)统一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被胁迫与紧急避险类型。虽然持紧急避险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观点,现今并非是大多数人的主张,但是,凡持责任阻却事由说的避险性质理论者,基本上都认为,被胁迫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属于避险的一种,即都是以合法行为的期待不可能性作为其成立基础的避险行为,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认为,“危难,即意味着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威胁的状态,不管是由人的行为产生的,还是由动物或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这一点和正当防卫中只限定是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有所不同。”⑧从这个意义上看,被胁迫与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违法行为,仅仅只能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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