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前期、共和国后期、帝国前期、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等不同的阶段。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罗马法的发展成就集中体现在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典编纂之中。其法律汇编共四部:一是《优士丁尼法典》。它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二是《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既是官方教科书,又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摘录,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优士丁尼新律》。于优士丁尼死后编纂,收入其上述法典编纂后新颁布的敕令68条。以上4部法律汇编,到12世纪被称为《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曾经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不同体系。市民法是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规范性决议以及习惯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法的局限性使得公民与外来人之间关于适用法律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其属人性对新的社会关系无法适应。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依据市民法的规范,而是根据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裁断,于是逐步积累而创设了一套与市民法不同的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尽管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但并不是截然对立和分开,而是相互联系和互为补充的,市民法的规范经常被外事裁判官所引用,万民法的原则也经常被移植到市民法中去。后来到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逐渐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慢慢消失,到优士丁尼时最终将两者统一起来。有学者认为,万民法是商法的最早起源,其实这是不妥当的。对此,待后阐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