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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位论: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内在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1449
  • 作      者:
    周晖国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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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晖国,江苏如皋人。1985年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1991年取得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师从南京大学范健教授攻读商法专业博士学位。1985年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从事审判事业,并先后担任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兼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多年来发表各类法学文章80多篇,主编、合著、参著各类法学著作10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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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法本位作为部门法本位,在我国商法理论中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其不仅缺乏商法学界的关注,而且缺乏法哲学层面上的一般理论支持。因此,关于商法本位的研究应立足于对法律本位及部门法本位内涵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商法本位内涵的挖掘,实现对商法理论体系的特殊视角的诠释,从而为我国商法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补充和支撑。所谓商法的本位,是指商法对其所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中交易主体(主要是商主体)的经营利益的配置、确认与保护,其核心在于对市场交易利益的调配与确定。由此,商法是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中,对市场交易主体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交易利益分配、确认和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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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罗马法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前期、共和国后期、帝国前期、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等不同的阶段。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罗马法的发展成就集中体现在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典编纂之中。其法律汇编共四部:一是《优士丁尼法典》。它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二是《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既是官方教科书,又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摘录,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优士丁尼新律》。于优士丁尼死后编纂,收入其上述法典编纂后新颁布的敕令68条。以上4部法律汇编,到12世纪被称为《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曾经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不同体系。市民法是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规范性决议以及习惯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法的局限性使得公民与外来人之间关于适用法律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其属人性对新的社会关系无法适应。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依据市民法的规范,而是根据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裁断,于是逐步积累而创设了一套与市民法不同的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尽管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但并不是截然对立和分开,而是相互联系和互为补充的,市民法的规范经常被外事裁判官所引用,万民法的原则也经常被移植到市民法中去。后来到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逐渐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慢慢消失,到优士丁尼时最终将两者统一起来。有学者认为,万民法是商法的最早起源,其实这是不妥当的。对此,待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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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1
一、商法定位:商法理论研究的基础课题/1
二、商法本位: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内在依据/4
三、商法建设:以商法本位为基点/9
四、基本进路:商法本位理论研究的主要方法/13
第一章 法律本位理论辨正与商法本位界别/15
第一节 我国学者法律本位研究的归纳与简评/16
一、我国早期学者的法律本位研究/16
二、我国近期学者的法律本位研究/19
三、对我国学者法律本位研究的简评/22
第二节 法律本位理论的修正与补充/26
一、法律本位的实质:法律分配和确认的社会主体利益/26
二、法律的社会本位之辨/30
三、法律本位理论需要具体到部门法的应用/31
四、法律本位要素:内涵及其相互关系/35
第三节 商法本位及其内涵界定/44
一、商法本位的独立性/44
二、商法本位的内涵界定/46
三、商法本位的价值:判断商法产生及其发展阶段的依据/52
本章小结/54

第二章 历史考察:商法的源流与商法本位/56
第一节 商品交换法律规范的古代源流/56
一、古代前期的商品交换法律规范/57
二、古罗马的商品交换法律规范/60
三、古代商品交换法律规范的发展联系与本位认识/64
第二节 欧洲中世纪商事规范的本位识别/69
一、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法与商事规范/70
二、欧洲中世纪的商人自治规范/72
三、欧洲中世纪城市自治时期的商事法院及其裁判/74
四、欧洲中世纪商事规范的本位识别/75
第三节 商法本位的形成、演变与商法的产生、发展/79
一、中世纪末期商法本位的形成和商法的产生/79
二、近代商法本位的巩固和商法的繁荣/81
三、现代商法本位的演变与商法的发展/84
第四节 我国商法孕育与成长的本位观察/88
一、我国古代法律没有孕育形成商法本位/89
二、我国商法本位的形成和商法的产生/91
三、我国民国时期的商法本位和商法/93
四、我国现阶段商法本位和商法/95
本章小结/97

第三章 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条件/99
第一节 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经济条件/99
一、商法本位生成的经济条件的前期孕育/100
二、商法本位生成的经济条件的成熟和发展/105
三、我国商法本位生成的经济条件的成就与重生/110
第二节 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政治条件/115
一、欧洲中世纪主权国家的兴起与商法本位的生成/115
二、西方宗教政治演变与商法本位的生成/119
三、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与商法本位的巩固/122
四、现代国家政治的发展与商法本位的演变/123
五、我国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政治条件/128
第三节 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社会条件/136
一、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与商法本位/136
二、市民社会的属性由市场经济决定/140
三、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商法本位/143
第四节 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文化条件/148
一、商法本位形成和演变的社会意识基础:社会经济伦理观的认同/149
二、商法本位的精神源泉:商业精神的凝聚/153
三、商法本位生成和演进的“孵化器”:法律理论的发展/158
本章小结/162

第四章 商法的独立性:商法本位视角的考察/164
第一节 商法独立性对商法本位的依存/164
一、部门法划分的实质要义/165
二、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思辨/168
三、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内在依据:商法本位的存在/175
第二节 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形式/179
一、不同法系中商法地位的不同表现/179
二、商法本位在不同体例的法典化成文法中的表现/189
三、商法是否法典化不是商法独立与否的界标/194
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的界别:法律本位的不同/196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的误区/197
二、商法与民法的部门法界别/201
三、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之辩/209
本章小结/212

第五章 商法内涵及其性质、特征的商法本位解读/214
第一节 “商”内涵的商法本位解读/215
一、辞义学之“商”/215
二、经济学之“商”/218
三、法学之“商”/220、
第二节 商法内涵的商法本位解读/224
一、商法概念范畴的识别/225
二、大陆法系商法的内涵/226
三、英美法系商法的内涵/232
四、我国商法的内涵/237
第三节 商法性质的商法本位解读/243
一、商法之国内私法属性/243
二、“商法具有公法性”观点的质疑/244
三、“公法化了的商法应当归入经济法”观点批判/248
第四节 商法特征的商法本位解读/252
一、交易经营性/252
二、自生创制性/253
三、规范技术性/255
四、体系开放性/257
五、国际趋同性/259
本章小结/262

第六章 商法建设的商法本位运用/264
第一节 商法价值取向的商法本位运用/265
一、商法价值是商法的要旨和效用/265
二、商法本位是商法价值的产生依据/268
三、商法本位上的商法价值取向/271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的商法本位运用/276
一、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的根本指导准则/276
二、商法本位是商法基本原则的根基/281
三、切合商法本位的商法基本原则/286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商法本位运用/292
一、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基础范畴/292
二、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辨别/296
三、用商法本位界定商事法律关系/299
第四节 商法体系建设的商法本位运用/307
一、商法本位要求独立的商法体系/307
二、确立适合商法本位的商法体系模式/311
三、用商法本位指导《商法通则》建构/317
本章小结/322
结语/323
致谢/327
主要参考文献/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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