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对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也以被控产品是否落人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基础,因而,评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实际上就是对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进行评估。
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书,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特征。如果他人实施的行为包含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包含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表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而不应当受到该项专利权的限制。这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体制最为基本的规则。
我们知道,权利要求书中可能有多项权利要求,但其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该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每一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其所引用的那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一个“子集合”。由于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只要认定被控产品落人了专利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认定构成对该项专利权的侵犯,而侵犯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它所从属的那项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因而,当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对判断专利侵权一般不起什么作用。
那么,我们在评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有效性时,是否只要考察独立权利要求,而不必再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分析、评价?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不厌其烦地研究、撰写几项甚至大量的从属权利要求,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众所周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该专利权一定符合专利法规定,尤其是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一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因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难保证。在我国,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不能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通过修改而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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