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和一个联动装置组成,其中,步进电动机通过联动装置与一个驱动更换管纱装置的操作装置的盘形凸轮组件连接。”
2004年10月12日至16日,萨维奥公司参加了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9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其参展的产品中有“ORION”自动络筒机。诉讼中自动络筒机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萨维奥公司称,参展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只有一个络纱机头,没有多个工位,没有络纱锭位计算机,而是采用控制卡控制电机,所使用的电机也是普通电机,不是步进电机。一审法院应绍勒公司的请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前往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对“ORION”自动络筒机的结构进行了证据保全,拍摄了照片。根据照片显示,萨维奥公司参展的是一个纺纱机头;有计算机控制设备。同时,一审法院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萨维奥公司签字认可自动络筒机说明书。在该说明书第22页进行了以下描述,“在短短15秒内,便捷可靠的落纱小车变可以将筒纱落下,将空的筒管放好,并且将两纱尾放到预定位置上,由于周期缩短以及没有等待时间,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效率以及生产能力。也就是说,因为各单锭的生产数据随时发送到电脑,电脑就会根据各筒纱到达设定长度的时间先后安排落纱小车的停留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缩短了等待时间。”绍勒公司认为,虽然萨维奥公司展出的只是一个纺纱机头,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设备中,相邻的多个纺织工位这一特征是不可缺少的;从照片和产品说明书上看,络筒机有中央电脑控制器;普通电机应当使用220V直流电,而萨维奥公司使用的是24v直流电,据此应确定其使用了步进电机。此外,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证书,其内容证明被告向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该产品中使用了步进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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