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明确回答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弥补相对人这种损害的程度。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上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作出了规定,以体现立法目的对政府征收权利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对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各国立法的规定却并不一致。总体而言,有完全补偿和部分补偿两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确定了对于土地征收应予以补偿的原则,但补偿的原则,并未从宪法的层面上给予明确的回答。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说补偿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br>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我国,土地对农民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以保障农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损。为此,《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br> (2)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在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按照市场化的标准。而是按照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的制度。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物的补偿和对人员的安置也是如此。<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