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随着国际市场隼类价格的不断上升,国内外的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金钱的诱惑下,无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非法猎捕、倒卖、走私猎隼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宁夏等西北地区,不少境外人员以旅游或经商名义来当地与一些隼贩勾结,共同从事收购、运输、走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猎隼出境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我国猎隼数量逐年减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同时也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摧毁和惩处一批非法猎捕、收购、倒卖、走私猎隼的犯罪分子,成为司法理论与实践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且买通机场安检人员共同走私大量猎隼的刑事案件,也是海关总署等政法部门挂牌督办且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之一。对本案定性、量刑等问题展开探讨,对审理好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二、关于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系走私行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常以主观上不明知来进行辩解。我们认为,主观通常现于客观,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有无走私合谋与故意,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被告人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方法、走私赃物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年龄、文化、阅历、职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本案走私故意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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