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但在同时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两个条件时,即应当视为要约。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某开发商关于分户墙及楼板设保温隔音层以及双层高的大堂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要约。<br> 某开发商的上述宣传内容是对房屋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且较为具体和确定,故其符合作为要约的条件之一。但分户墙和楼板设保温隔音层及双层高的大堂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沈某提供的《购房者的书》,法院认为即使像沈某所述,XX家园的房价高于其他同地段的楼盘,亦不能证明其价格高出的原因即为其分户墙和楼板设有保温隔音层和有双层高的大堂。同时,在《签约声明》中,某开发商已经明示购房人如果对销售过程中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及推广过程中涉及本项目的数据、文字内容有质疑或有对购房人的购买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在签约时应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而根据沈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没有分户墙和楼板设保温隔音层以及公共部分的大堂系双层高的明确约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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