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消费,必须构造一只“看得见的手”——政府机制的“社会保障”,去实现这一项任务。这也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为社会多数人们所接受的逻辑。从一般原理看,这是市场失效的客观现实和社会对公平的关注,为政府干预经济、插手社会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确实,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仍应是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当然,政府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运作、监督乃至出现争议的解决,都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国家的职能部门来操作。因而,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就始终代表着国家一方。而且,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基本职责而启动的,因而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也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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