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表现形式为,侦查机关在获得案件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线索,逐一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出入,则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直到侦查对象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这种侦查模式之中,供述成为证据之王,整个侦查工作基本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开展的。
检察机关采用这种“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历史原因。我国数千年法文化传统中形成了“无供不录案”的思维定势。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对犯罪的惩治打击而容易忽视对人权的保护。二是体制原因。同发达国家的反贪机构相比,我国当代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成立的时间还不长,其队伍建设、人员素质、侦查手段和技术装备都还不太完善,其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捉襟见肘,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单纯依赖口供的现象。三是特殊的作案机制原因。由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知情面小、作案痕迹少,可供采集的客观证据少,再加上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还未建立健全,这就使得侦查机关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只好通过讯问来查证案件真相。
虽然这种粗放的侦查模式在查办、惩治职务犯罪的斗争中也曾发挥重大作用,但因过于倚重口供,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司法弊端,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因而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积极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
首先,广泛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全面地收集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口供的依赖。
我们知道,从侦查模式演进的历史过程看,靠口供定案的诉讼模式的出现也曾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即是对“神示证据”及其诉讼模式的否定。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制度导致科学技术长期停滞不前,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利用的科学理念和方法一直未能有效形成,因而不能建立起科学的诉讼制度。相比之下,西方国家也曾经历过“神判”、“口供为王”的法定证据制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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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