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改变:技术的角度
通过样本信息的简单分析,一方面我们看到了侦查实践中一些正在发生着的改变,如案卷中的供证数量之比、证据种类的总体结构、物证种类结构、书证种类结构、证人证言数量的变化。如果仅从数量上看,这些变化中也有值得我们乐观的内容,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数量的增加,当然也有让我们表示担心的东西,如证人证言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当然,这种乐观和担心都仅仅是基于一种简单的证据数量的表面分析,正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一些表面上让我们乐观的数量增加对于反映侦查机关客观证据获取能力而言,并不具有太多的实质意义,而更多的只是一种程序方面的意义,我们并不能从这种数量增加上得出肯定侦查机关客观证据获取能力得到实质性提高的积极结论。另一方面,我们却从这种表面变化的后面看到了二十年都未发生改变,或者说改变不大的方面,即侦查对讯问的依赖,对口供的依赖。
1.为什么“技术”:理论话语
提高破案率,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以来都是侦查机关的主流话语,侦查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断地从宏观的战略层面、中观的体制层面、微观的侦查运行机制和侦查技术层面进行着努力。从宏观层面上看,以“严打”为典型,并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政策的高度,此外公安机关在不同阶段还针对特别突出的某种类型的犯罪、特定的时问阶段组织“专项行动”①;从中观的体制层面上看,公安机关的侦查体制改革一直被决策机关寄予厚望,希望通过侦查体制的改革来提高侦查能力,特别是自1997年以来,“侦防机制改革”、“侦审合并”、“责任区刑警中队建设”等举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针对犯罪的专业化特点,设立专业的犯罪侦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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