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活力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应的万能主义国家观念所带给我们的惨痛记忆,也使我们认识到了后一种情形实现的不可能性。因此法律或者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是不可或缺的。<br>R.庞德则提出了“通过法律的社会工程”这一命题,从另外一个角度论证了法律或者法律制度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庞德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都曾经成为人类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在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人类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近代社会,社会力图通过法律这一有秩序的、有系统的强力来调整和安排行为,法律取代了道德和宗教,成为社会控制以及提高社会工程有效性的主要手段。而在弗里德曼看来,“法律制度的功能也就在于保证在人们和团体间公正和恰当地分配、解决争端和社会控制……(法律制度)建立规范本身,即社会控制的原料……这样做,法律制度可以作为有秩序的变化和社会工程的工具”。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者甚至认为,“法律是一种发展的工具,而不仅仅是对发展的一种回应”。<br>由此,如果我们可以接受法律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控制手段,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承认其对于社会结构转型所具有的工具性作用的话,那么对于中国而言,在“现代化”的话语背景下,法律或者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个如何转型、如何现代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问题,并且其是否能够转型,对整个社会结构的优化或者说现代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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