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十克黄金在当时价值六千多元,而这差不多就是当年那四间新房的造价,因此“分黄金”的事实并非无关紧要的,而关系到张玉蝉与李卫东是否已经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分家”;“还黄金”的事实同样不是元关紧要的,李卫东1997年是否将五十克黄金还给张玉蝉很可能关系到李卫东是否放弃了继承,即使李卫东的这个行为不能视作放弃继承,他后来要求分得的财产也只能是这五十克黄金,而不包括所建的四间房屋。
尽管李卫东提出了他将自己分得的黄金还给了母亲,但不管是法官还是李保东、李保红都没有继续质疑、追问这个事实,在他们眼里这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尽管原、被告与第三人都记得“分黄金”这个事实,但大家“均认没有”分家析产,因为“分黄金”的行为和农村习惯的“分家析产”相去甚远:形式上,农村谈到分家一般都要分房;可能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法官还是各方当事人都认为长辈还没有对晚辈进行通常的那种“赠与”,老太太还留有那么多财产,因此仍然处于“待分家”的状态。
在农村的习惯中,“分家”往往不仅意味着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分配,而且更多地意味着长辈的“赠与”的分配而非共同财产的分配,正是因为这种意义上的“分家”观念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偷换了法律上的“分家析产”的概念,使法官们做出逻辑上有问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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