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行为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廉洁自律及财政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而不出具任何财政收入票据,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及我国的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而又不出具任何票据。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是单位行为的,给予决策者开除处分;是个人行为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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