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至1992年,是文化市场法制的第二阶段,文化市场法制得以确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文化事业实现了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模式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模式转变,文化体制恢复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体制。以报告文学《哥德巴赫猜想》、电影《红高粱》等为代表,文化事业出现了复苏与繁荣。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文艺体制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198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在1988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和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实行“双轨制”的具体改革意见。文化的产业属性逐步显现出来,以营业性舞会和音乐茶座为发端的文化市场日益活跃。1987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正式认可营业性舞会等文化娱乐经营性活动。1988年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提出文化市场的概念,标志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地位正式得到承认。1989年国务院批准在文化部设置文化市场管理局,全国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开始建立。从内容上看,这个阶段文化法规偏向义务规范,价值取向的行政管理性,对文化市场运作性规范还不完整,具有明显的市场经济过渡性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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