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则,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广泛的社会协作之上。个人保障以个体努力为基础,即使个人商业保险依赖互助机制,但仍以市场竞争为支撑,市场机制则内含体现个体行为需求的优胜劣汰规律和等价有偿规则。职业保障超越了个体性,它以职业团体成员为范围,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它无法超脱职业群体的狭小范围,即其社会性比较有限。社会保障则是较大范围内社会成员问的互助与协作,其存在基础不仅是同一单位、同一行业人员间的关联,还可能是同一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内的不同行业人群问的合作。二则,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是多元的。由于社会保障覆盖的人员具有广泛性,所以,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必须参与其中,否则,就无法把属于不同群体的人员集结于一起。但国家的强制性并不适宜于一切事务。社会团体也因其专业性、非盈利性、直接参与性、自治性等特征而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同样,市场上的营利性机构也可依托其竞争性提升效率。所以,从产生之日起,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主体就不仅限于国家。
第四,给付方式具有多样性。有学者把社会保障的给付分为三类: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①或实物的方式实现。二是服务给付,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和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三是精神给付,这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也是更高层次的给付。②传统的给付中主要是经济给付和服务给付,其中,经济给付又是主要的给付类型。这两类给付是较为基础性的给付,是维持人类生活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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