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种无拳无勇的良民,只能生活在一个有法有序的社会里。对于依法打黑除恶,我是“无条件”(除了“依法”这个条件,比如给重庆涉黑嫌犯黎强、谢才萍等人充分的辩护权)拥护;对于“不依法”的黑恶势力火拼,我也不免幸灾乐祸。
在我的理解中,黑恶势力不等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团伙,也不是那种有高度组织性、人员众多的地下帮会;举凡贩毒、洗钱、拐卖妇女儿童、放高利贷、设赌、绑票、开妓院等地下团伙都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暴力做后盾,对不从者“自行执法”。在网上搜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辨析》一文(作者为北大法学院张文、许永强),对一般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同异,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有相当清晰的分辨。黑社会即反社会之地下组织,之所以称之为社会,表明它已不同于一般有组织犯罪,比之犯罪集团更为严重,形成了“小社会”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这一条就把公检法和党政机关中那些为黑恶势力撑保护伞的“官人”也包括进去了。这个概念不能也扩大化,有些地方官为政不公,民怨蓄之既久,一旦有导火索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也多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有几个混混或黑恶势力人员浑水摸鱼,就改变了事件的定性,为官员推卸责任。
文章引用学者观点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每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点是在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2000年,其特点是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急速转化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即出现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并存,同时向更高一级转化的局面。这个分析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感受是吻合的。
确实如学者的预警,我国黑恶势力很可能进一步向更高层级组织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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