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高级文官职位的人长于政策分析和政策咨询,缺乏提供服务的经验和管理技能,而具备管理经验的人地位低下;部门的工作复杂多样,部长既要就部门工作向议会承担责任,还要向公众和传媒提供信息,工作负荷超过了其个人能力;高级文官向部长负责,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就政策问题向议会做出解释,因而忽视了内部的管理工作;对各部的控制集中在预算和人事上,对部门绩效和工作的实际结果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公务员队伍庞大而又多样化,统一的录用体制、工资级别、考核标准与此相背离。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其核心是设立执行机构。
2.执行机构的设立
执行机构的设立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首先,要确认被选择的单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换句话说,政府是否有必要提供这一服务。如果没有,这一机构就被取消。其次,如果有存在的必要,那么该部部长就要考虑是否必须由政府来出资提供这一服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服务就转为私营,或是将其私营化,或是将其以合同出租的方式转由私营部门去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考虑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的设立给英国的行政体制带来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变化。在传统的议会主权和部长负责制下,各部部长就政策和部门内部的管理向议会承担个人责任,执行机构设立后,各执行机构的负责人通过部长就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向议会承担责任。二是公务员制度的变化。原本统一的部门被分为核心部和执行部两个部分,公务员也就被相应地分为两部分,即核心部的公务员和执行部的公务员,前者依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人数很少,后者人数众多,占到现有公务员总数的95%以上,其中有的保留公务员身份,有的则不再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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