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它自身并不重视秩序问题,而宪政是个法律概念,它强调秩序与和平,总是谋求问题的体制内解决
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获得方式,它许诺的是全体的统治,然而所有人绝对平等掌权的理想毕竟是不现实的,因此民主至多只是多数的统治,多数会以全体的名义主张绝对的权力,主张来源于权利的权力的正义性。但是理想中的全体民主又总会激发少数的不满和抗争,他们会主张并非来自全体同意的权力的非正义性。因此,民主本身就包含着它无法解决的争端,即在现代这样一个多元的时代中如何实现全体的一致,在遵循多数人意志时如何保障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与民主相反,宪政对集中起来的民意的正确性和归纳出的决策的科学性具有深刻的怀疑,为了消除这种怀疑,它相当注重制度上的程序设计,以一整套理性和专业的程序方面的限制来保证正确民意和科学决策的产生。宪政对人人享有平等决策权的理想抱有现实主义的疑虑,它所要做的只是尽量扩大人民对决策的影响力,防止决策偏离人民的意图。宪政主义者现实地认识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今天,高度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专职的政治家的产生也是必然的,因此为了保证实体上的真正民主必须事先有程序上的限制,以防专职政治家的篡权,也避免整个社会陷入激烈斗争的无序。
四、结语
极端的民主讨厌程序上翻来覆去的庸人气息,热情讴歌一天等于二十年的革命风暴,追求的是轰轰烈烈的斗争生活。程序在极端的民主看来通常是保守、妥协的代名词,是它深恶痛绝的对象。但是个人日常的生活都是平静的,复杂而规则的生活必然要求秩序的存在。公民身份和个体身份的重合决定了人注定生活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互动中。民主具有一种极端扩大公共生活的潜在倾向,它关心的目的是建立更美好的社会制度,在它看来美好的公共生活实现了,美好的私人生活也随之实现了,且不论这一目标的过于理想性,它本身就未正确地处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关系。这也正是丹东和罗伯斯庇尔思想路线的分歧所在。前者主张建立尊重个体感觉偏好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个人生活想象的自由,日常生活才是个人生活重心;后者主张应建立以公民道德和公意为基础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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