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编制<br> 第二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br>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br>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br>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br> (3)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br>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br>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br>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br> (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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