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还不是学界通用的一个概念。国内对政治法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探讨政治法是否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个部门法处于法律体系中的哪个层次上以及该部门法应该涵盖哪些子部门法等基础理论问题。①与此相关,学术界也没有形成“政治法学”这样的学科,对于政治法理论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本书所使用的政治法及相关概念进行简要介绍。
一、政治法概念的提出
“政治法”一词是从西方语言译入,因此该词的具体含义应该从其产生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背景下来探寻。政治法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年)对政治法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他认为,政治法就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法国另一位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1712~1778年)在论述法律的分类时也认为,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是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做此种规定的法律就是政治法。此外,英国启蒙思想家哈林顿(1611~1677年)也在其名著《大洋国》中提出土地法和政治法是共和国的基石的观点。
启蒙思想家们使用的政治法概念与当时使用的“宪法”概念几乎是等值的,都是以规定“人权与公民权、公共政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构成”为核心内容的。
由于政治法一词在产生之初就与“宪法”一词具有十分相近甚至是相同的含义,导致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二者是等值的。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中就明确地认为宪法就是国家法,就是政治法。此后大多数宪法学教材都沿袭这个观点,以致有学者在研究后总结说:“在许多宪法教科书中,解释宪法概念时非常强调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说宪法是一个政治法。”
认为政治法等值于“宪法”是宪法学教材较为流行的观点,但是在专门研究政治法和宪法性质的论著中,学者们还是明确提出了二者性质的不同。本节的第一个注释中已经把国内研究政治法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作了列举,这些论著都主张政治法应该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应该成为一个与宪法相互区别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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