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有竞争就有企图限制竞争、攫取垄断利润者,就有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者,从而使市场走向违背自由公平竞争原则、阻碍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方向。竞争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种竞争本身的派生物是无能为力的,即竞争本身无法消除其固有的弊端。所以,必须依靠竞争机制以外的力量(具体表现为国家立法)来铲除弊端,维护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为了禁止限制竞争,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各国开始了自由竞争立法,以加拿大和美国为代表开创了现代竞争立法的先河。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被公认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就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竞争道德的正当竞争立法而言,欧洲的法国、英国、德国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5条明确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共中央于1993年和200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启和深化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自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断涌现,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迫切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法律的形式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通过的这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采取了综合调整的模式,即既规范商业混同、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违反有奖销售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串通投标、搭售、低价倾销等限制竞争行为,所以,这部法律是从广义上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