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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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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法总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7189
  • 作      者:
    高桂林,李帅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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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桂林,河北武邑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出版专著(译著)6部,主持或参加省部级课题8项,主编教材4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先后被评为省部级社会科掌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
    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参加河北省的地方立法活动。
    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和环境法。
    
    李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任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曾公开发表《论商业银行的宏观法律定位--以金融危机防范为视角》、《从法经济学角度论竞争法目标的实现方式》、《论经济法与行政权的关系》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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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法总论》对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和论述。书中不少问题和观点的提出和论述具有新意,因而该书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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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经济法的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试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①一般而言,法的溯及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完全有溯及力,完全没有溯及力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有溯及力。笼统的规定法律完全有溯及力和完全没有溯及力都有失偏颇,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都是在特定情况下有溯及力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含义。第一,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一般规定。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关系参加者行为的限制或允许的规定,但是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规定去限制主体过去的行为,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二,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以此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补充,这种原则又称为“有利追溯原则”,如果先前的行为是旧法所不允许的,但是符合新法的规定,或者新法和旧法都认为先前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但是新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更轻,则适用新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有利追溯”只能适用于未决的案件,如果在新法生效时法院已经对该案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则该判决不能以“有利追溯”为由加以改动。
    (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经济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经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实际上是法的空间效力在经济法部门中的细化,这种效力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具有当然的调整权。
    一般而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位阶的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的全境,例如《预算法》、《反垄断法等》;由地方人大制定的,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法法律规范,效力及于该制定机关的管辖领域。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的法制分为四个不同的法制地区,即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这四个法制地区实行不同的经济法制,特定的经济法规定只适用于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3)经济法的对象效力
    经济法的对象效力是指经济法对人的效力,即对哪些主体有效。各国不同的法律部门确定对象效力的时候一般遵循了不同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项原则:(1)属人主义。即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来确定法律是否具有效力,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无论该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该法律都具有效力。(2)属地主义。即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地域来确定本国法是否具有效力,只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论法律关系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法律都具有约束力。(3)保护主义。该主义是从保护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的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该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本国法均具有约束力。(4)结合主义。在确定法的效力时,单纯地采用一种标准是不能适应形形色色的法律关系的,因此许多国家在采用属地主义的同时,结合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我国的经济法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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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律概念意义上的经济法
一、经济法一词的由来
二、符号概念意义上的经济法
三、经济法概念形成的特殊性
四、对经济法一词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评说
一、经济法概念争论的持续性
二、经济法概念争论的必要性
三、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第三节 经济法的概念界定
一、定义经济法概念的方式
二、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一、客观条件
二、主观条件
第三节 外国经济法的演进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二、中国经济法的初创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三、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迄今)
第五节 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融合趋势
一、经济法的“Y”形发展轨迹
二、两种类型的经济法相融合的渐进性
三、经济法的双轨产生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第三章 经济法是市场和政府共生调整的社会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公法私法概说
二、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
第二节 市场与政府的共生调整
一、市场与政府
二、共生的界定
三、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形式
第三节 地缘对政府、市场共生调整的影响
一、地理形态
二、地理位置和领土大小
三、民族性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五章 经济法的正义观
第六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七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经济法主体
第九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十章 经济法和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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