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并最终将党在农村的这一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经过几十年探索和创新的制度安排。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给广大贫苦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3年开始的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把土地农户家庭所有变为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又使集体所有发展到了极致,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实行统一的生产经营。这一制度的最大弊端是脱离了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排斥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严重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使之符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反映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求,自然成为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打破禁锢,在全国率先实行具有家庭承包经营性质的包产到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收到显著效果,后来得到中央政策的肯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应在十五年以上。1993年中央又作出规定,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廷长三十年不变。同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宪法。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农村承包经营的地方法规。1997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1998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指出:“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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