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还有一项对中国农村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措,即“政社合一”。所谓“政社合一”,是指以乡为区划,将人民公社化以前的乡镇地方基层政府与农村合作社合二为一,组成人民公社,使其成为一个既掌握基层政权,又负责全社生产、对工农商学兵实施统一管理的综合体。这一体制将公权力与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合二为一,其实质是“以政代社”。从民法角度来看,就是将公私两个领域合为一体,扩张公权的领域、挤压私权的空间,结果就是将整个农村社会完全纳入政治化的轨道中,直接将每一个农户作为了国家权力结构的末梢,剥夺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在无限强化国家社会动员能力的同时,严重破坏了乡村原有的自治秩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o[1]这种高度集权的控制体系,必然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甚至劳动力进行最为严格的垄断:合作化时期不仅实行一乡一社的大公有制,而且将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都收归公社所有,公社经常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特殊时期甚至连社员的房屋、家具等生活用品也不放过(如全民大炼钢铁时期)。这些做法最终使农村社会生产力倒退,造成了国家经济的混乱无序与严重困难。
在严峻的形势面前,中央不得不在1960年到1962年间对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三级所有”指公社内部三种程度的公有形式,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是指生产队为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重新采用了合作化时期的一些做法,将生产队作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有限度地恢复了社员对少量自留地(5%~7%)的使用权。经过这样的调整,以生产队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权)总体上稳定下来,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再未有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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