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先后施行10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剧烈的矛盾、冲突时而发生,特别是一系列以死抗拒拆迁的恶性事件,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亦使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面临严重挑战。
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已深人人心。《拆迁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其效率至上、背离基本法治理念的弊端饱受诟病,修订已成必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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