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哪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3.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工作交接义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解除时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税收问题
发给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患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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