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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用工疑难问题解决之道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267
  • 作      者:
    崔海生,于虹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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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伴随着新颁布和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等,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许多企业因为不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而引起大量的劳动争议。
    《企业用工疑难问题解决之道》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入手,选择了用人单位经常遇到和最为关心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整理、解说,并给予提示和建议。适合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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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无论是哪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3.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工作交接义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解除时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税收问题
    发给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患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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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围、劳动仲裁申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三章 劳务派遣问题
第四章 非全日制用工问题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九章 试用期约定问题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第十二章 竞业限制问题
第十三章 约定劳动服务期问题
第十四章 职工享受社会保险问题
第十五章 工伤保险问题
第十六章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问题
第十七章 经济补偿金问题
第十八章 经济赔偿金问题
第十九章 国家工时制度和工休办法替代
第二十章 延长工作时间问题
第二十一章 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二章 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
第二十三章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章 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法定纪念日
第二十五章 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章 婚丧假、产假期间工资保障问题
第二十七章 探亲假制度
第二十八章 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章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赔偿的方法
第三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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