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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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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事法论集.2011(总第20卷).Volume.20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1903
  • 作      者:
    王保树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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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事法论集(总第20卷)》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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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以“保险人同意”取代“保险利益归属”作为判断保险标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的依据,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精神。如前一章所述,保险标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归属为准。受让人一旦支付了保险标的的对价,就对保险标的产生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将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害”,故而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得到《保险法》的保护,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依属入主义效力模式,保险标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如果保险人不同意转让或迟迟不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保险标的转让就无法生效,即使受让人已经获得了保险利益。
    最后,此种做法与当今社会财产迅速流转的经济发展趋势相违背。虽然发生在保险场合,但保险标的转让本质上仍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因此这种转让应符合自由性这一财产流转的一般特征。正如英国合同法学者P.S.Atiyah所言,“现代法律中没有任何阻止合同当事人将其现存的合同权利转让,即过户给第三方的规定。而且,这种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也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由保险人掌握“大权”来决定保险标的转让的“生杀予夺”,将不利于保险标的的自由转让,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将影响社会经济整体的运行效率。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转让保险标的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之外,保险标的转让双方就转让条件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对双方产生效力。当然,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禁止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保单”,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须受此条款的约束“通知保险人”问题上,两者出现了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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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建议稿
《商事通则》调研组
商法基础理论
“儒贾同道”与我国古代商法的确位--兼论中国商人精神与商法文化
构建现代商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构建完整的商法理念系统
商法中的表见代理
商法专题研究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经验,实证与路径选择
股东派生诉讼的引入与实现
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的适当议题及其启示
防御视角下公司分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论企业集团之内部监督
股东知情权研究--以查阅权为主
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对外效力研究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研究
浅析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评《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国外商法
美国金融危机:原因与教训
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新潮流--“垄断”规制是否将趋向严格化
代位求偿案件中承租人对房东的保险人的责任
硕士学位论文
保险标的转让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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