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与资合:我国的公司法制结构剖析
公司法学界从公司信用基础的角度通常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两合公司则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学界则多有争议,“如果仅仅从现象上来分析,它属于资合公司。因为法律要求其在管理上实现两权分立,在责任承担上仍然体现的是资本责任。但是,如果从实际上看,相当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上又与合伙相似,因而又具有人合的性质”。②我国《公司法》上仅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应当说并不缺乏资合公司,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争议,尚不能简单地认为我国《公司法》上存在人合公司。
1.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之争
关于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区分,理论研究上并未泾渭分明。大体而言,资合公司是依赖于股东投入的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活动的基础,无论在公司成立、运营、对外承担责任等方面都强调资本的作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主要与投入资本挂钩,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在资本纽带的维系下,公司的所有和经营得以分离,为了确保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公司法对资合公司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组织和治理要求,从而使得资合公司在资本维系下可以永续。然而,人合公司就不再过分强调资本的作用。尽管人合公司也离不开资本支持,但是资本不再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公司从成立、运营、对外承担责任等方面都在强调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可以与投入的资本脱钩,而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来具体约定;公司的所有和经营基本合一,股东一般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法不对公司的组织和治理提出过多要求,而同样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的存续十分强调股东个人的特质以及既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往往会对股权转让作出诸多限制。
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王保树教授认为存在一定的人合性特征,表现在“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对股东的数量及股东的变动作出了特别的限制,王保树教授同时指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资合”的一面,所以人们将它视为“中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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