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政府法律援助基本发展情况
在1994年以前,除了少数律师私人的自愿行为和民间组织的类似的社会活动外,在中国社会生活,法律援助还是鲜有的。经过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新的矛盾凸显出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这些矛盾和问题也与法律的联系日益紧密。为解决部分人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使所有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保障权利,从而构建和谐社会,1994年至今,中国政府开始发展法律援助工作。当然,这体现了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和建设法治治理工程的要求。具体过程如下:
1994年1月,在讨论《律师法》草稿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5年2月2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办法,作为继续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具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北京、广州、武汉等大中城市立即率先行动,拉开了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序幕。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隆重揭幕,我国第一个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成立。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拥有自己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双重职能,其既是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又是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执业机构,体现了法律援助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的性质,法律援助制度已作为一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运行,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为了实现正义的慈善行为。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对我国普遍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模式影响深远。自此以后,中国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试点由几个城市发展至十几、几十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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