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整合的内容
追求正义是人类的天性。出于社会合作的本能,在不同的历史与现实场合下,人们必然会达成关于正义的某种共识,因此,作为宪法的第一性价值,正义是绝对的,是超验的;同时,鉴于正义具有综合性与概括性等特征,不同的价值主体出于各异的利益主张和价值立场,对正义的理解必然会出现多种合理的分歧,因而在不同的历史与现实场景中,正义的面孔各异,比如自由的正义、平等的正义、民主的正义等等,在这一层面,正义又是相对的,是经验的。如果把超验正义理解为宪法的神圣价值,那么在实践中,只有把正义演绎为秩序、民主、自由、平等、安全等具体的价值元素,正义才能由神圣走向世俗,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由正义所派生的各具体价值构成,可称之为宪法的世俗价值,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单元,并构成通过宪法的价值整合的具体内容。
1.秩序。所谓秩序,意指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所存在的某种程度的确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其反面就是失控、突变与混乱。作为一种价值构成,秩序并不为宪法所独有,任一政治制度的维系都必须以某种秩序为基础。因此,秩序其实是一个中性概念,只是不同的时代赋予它不同的内涵。比如托马斯·阿奎那就把封建等级结构看成是不可侵犯的秩序,主张所有社会成员均必须服从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的支配。而在宪政国家中,“良好的秩序应该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并服务于人民权利……否则,便不存在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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