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之后,环境权频频在不同的国际环境会议中得到强调。例如,1970年3月于日本召开的公害国际会议在《东京宣言》中明确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也在《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这一目的之下,在这一期间国际社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5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都体现出了“事前预防、综合管理”的精神。
在国际因素的推动下,“超越事后处罚,走向事前预防”的理念在日本国内逐渐受到重视。例如,在日本最高法院1981年的大阪机场噪音污染诉讼案判决以及1985年名古屋新干线嗓音公害诉讼案判决之后,有的学者指出,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虽然基于人格权与环境权提出了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判决认为”(相关噪音)并非不合法或超过容忍限度,没有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并没有确认宪法第25条与第13条规定的环境权可以成为请求停止侵害的法律依据。这种止步于公害法的情况,应该通过展开补充总括的事前环境管理的新的环境法予以打破”。在这一背景下,日本的公害刑法开始逐渐向环境刑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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